可持續發展

噪音

民航處設有一系列措施管控飛機噪音。

香港管制飛機噪音的主要法例是《民航(飛機噪音)條例》(香港法例第312章)及《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民航處負責執行該條例,並已推行一系列噪音消減措施,包括:

  • 避免飛機飛越人口密集的市區。在風向合適和飛行安全的情況下,安排所有於晚上11時至早上7時抵港的航班,須從香港國際機場西南方經海面進場降落,以及所有於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向機場東北方向起飛的航班,須使用西博寮海峽的南行航線離港;
  • 鼓勵於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時段內,由東北方向進入香港國際機場的所有航班,使用持續降落程序降落;
  • 要求所有向機場東北方起飛的航機,採用消減噪音離場程序;
  • 鼓勵於晚上11時至翌日早上7時時段內,所有使用衞星導航技術飛行的飛機,在向機場東北方向起飛離港時,使用一套固定半徑轉彎飛行程序;
  • 禁止不符合相關飛機噪音標準的飛機於香港升降;及
  • 限制未能符合相關噪音標準的飛機於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7時在香港國際機場升降。

此外,民航處裝設了飛機噪音及航迹監察系統,以監察各項噪音消減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成效,以及各地區受噪音影響的情況。

更多有關民航處飛機噪音管理工作的詳情,請參閱民航處網站,以及為臨時雙跑道系統運作而編製的《緩解飛機噪音的程序》。

此外,機場管理局自2017年開始實施飛機音量管制配額計劃。計劃每年為各家航空公司設置夜間(即本地時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59分期間)年度管制配額。每種機種均按照其飛機噪音水平獲得管制配額分類。管制配額數值愈小,表示飛機更為寧靜。雖然航空公司不得超出其年度管制配額,但可以靈活調整機種組合,包括在夜間使用較寧靜的機種,以滿足營運需要及交通需求。因此,計劃有助規管不同噪音水平飛機在夜間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