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管理局

三跑道系统及工程委员会职权范围

  1. 监督三跑道系统及其他基本工程计划的规划、计划的推行至按时在预算内顺利完成,包括:
    1. 就三跑道系统及其他基本工程计划的一切工程相关主要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及建议,其中包括设计、筹备工作、工程范围及分期施工事宜、成本控制、风险管理、应变计划等;
    2. 在适当情况下审视及审批三跑道系统及其他工程合约及顾问合同的采购策略,包括工程范围、采购方案、预计成本,以及有关工程合约及顾问合同的评审准则;
    3. 审视及审批三跑道系统及其他工程合约及顾问合同的批授,或在适当情况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审视及审批合约变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5. 监察三跑道系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承诺的缓解方向措施及其他承诺的推行及进度,并就机管局的执行计划提出意见;
    6. 就三跑道系统与邻近的其他发展项目(例如北商业区发展)及现行机场运作的配合事宜提出意见;及
    7. 确保工程计划顺利推行,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程进度。
  2. 就所有基本工程的年度财务预算及五年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处理董事会授权的任何其他事项。
  4. 此委员会获授权审批10亿港元常规性财务承担(1),5亿港元非常规性财务承担,以及1亿港元顾问合约财务承担。

(1) 常规性财务承担包括根据机管局采购政策及程序进行竞争性投标,并根据标书评审条件及评标结果批授的合约/协议。任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承担均被视作非常规性财务承担。非常规性财务承担的典型例子包括单一采购、直接洽商合约、没有向最高得分者批授合约/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