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局

北商業區發展委員會職權範圍

  1. 監督北商業區發展的總體規劃,目標是在符合機場最佳利益的前提下,盡量提升該地塊的商業價值及發展潛力。
  2. 就北商業區地塊的發展策略,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及建議。
  3. 審批北商業區發展商業招標的主要條款和條件及標書批授,或就此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4. 就北商業區與鄰近的其他發展項目(例如三跑道系統、香港口岸、大嶼山發展項目等)的配合事宜提出意見。
  5. 就北商業區發展相關的運輸連接系統及對外交通連繫事宜提出意見。
  6. 監察北商業區發展的進度。
  7. 監督有關北商業區發展的市場拓展計劃,並就此提出意見。
  8. 處理董事會授權的任何其他事項。
  9. 此委員會獲授權審批10億港元常規性財務承擔(1),5億港元非常規性財務承擔,以及1億港元顧問合約財務承擔。

(1) 常規性財務承擔包括根據機管局採購政策及程序進行競爭性投標,並根據標書評審條件及評標結果批授的合約/協議。任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務承擔均被視作非常規性財務承擔。非常規性財務承擔的典型例子包括單一採購、直接洽商合約、沒有向最高得分者批授合約/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