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局

業務發展委員會職權範圍

  1. 審議與香港國際機場發展相關的業務策略,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 審議及審批以下各項,或在適當情況下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 機場商務及業務發展計劃和建議,但不包括三跑道系統發展項目;
    2. 重大商務項目或營運計劃的落實推行,包括檢討機場收費及其他定價和收費政策;及
    3. 可持續發展、公共關係及傳訊策略。
  3. 履行董事會可能授權的其他職能。
  4. 此委員會獲授權審批10億港元常規性財務承擔 (1),5億港元非常規性財務承擔,以及1億港元顧問合約財務承擔。

(1) 常規性財務承擔包括根據機管局採購政策及程序進行競爭性投標,並根據標書評審條件及評標結果批授的合約/協議。任何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務承擔均被視作非常規性財務承擔。非常規性財務承擔的典型例子包括單一採購、直接洽商合約、沒有向最高得分者批授合約/協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