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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条件

  1. 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是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的财物,根据以下条款及条件签发。机管局有权拒绝签发访港常客证,而毋须作出任何解释;并且有权随时撤销或取消访港常客证,而毋须给予任何通知或理由。机管局保留权利随时修订本条款及条件,而不会另行通知。
  2. 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赋予核准持有人使用香港国际机场出入境检查大堂访港常客通道的权利,但持证人须向指定人员出示访港常客证,以供核对。
  3. 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并不赋予持证人进出香港的权利。持证人是否获准进出香港,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事务法例管制。有关法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当局)执行。
  4. 根据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计划,访港常客证持有人有权使用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通道,但不表示当局豁免或免除持证人办理所有访港旅客须办理的入境检查手续。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持有人使用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通道时,须按要求接受当局的入境检查,并出示个人旅行证件以便办理手续。
  5. 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的签发及╱或使用,不会影响当局的职务、功能及权力,亦不会影响其他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法例或任何相关事务的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职务、功能及权力。当局无义务在香港国际机场出入境检查大堂设置访港常客通道,或指定任何入境检查柜台或通道,专供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核准持有人使用。是否提供这些服务,完全由当局自行决定。无论是否设有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通道,当局可要求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持有人,前往当局认为合适的地点,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6. 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证不得转让他人。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通道只限经批核的持证人本人使用。
  7. 申请表及附件上的个人资料,会供机管局作以下用途:
    1. 处理申请;
    2. 作研究及统计用途;
    3. 供传递信息、资料及机管局提供的其他服务;及
    4. 其他合法用途
  8. 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个人资料。若所提交的资料不足,申请可能不会受理。
  9. 申请人同意,机管局可将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向当局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及机管局辖下部门披露或传递。
  10. 申请人可要求查阅或更改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申请人可以传真至「香港国际机场访港常客通道」负责人(传真号码:(852) 218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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