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條件
- 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是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的財物,根據以下條款及條件簽發。機管局有權拒絕簽發訪港常客證,而毋須作出任何解釋;並且有權隨時撤銷或取消訪港常客證,而毋須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機管局保留權利隨時修訂本條款及條件,而不會另行通知。
- 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賦予核准持有人使用香港國際機場出入境檢查大堂訪港常客通道的權利,但持證人須向指定人員出示訪港常客證,以供核對。
- 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並不賦予持證人進出香港的權利。持證人是否獲准進出香港,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入境事務法例管制。有關法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當局)執行。
- 根據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計劃,訪港常客證持有人有權使用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通道,但不表示當局豁免或免除持證人辦理所有訪港旅客須辦理的入境檢查手續。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持有人使用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通道時,須按要求接受當局的入境檢查,並出示個人旅行證件以便辦理手續。
- 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的簽發及╱或使用,不會影響當局的職務、功能及權力,亦不會影響其他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法例或任何相關事務的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職務、功能及權力。當局無義務在香港國際機場出入境檢查大堂設置訪港常客通道,或指定任何出入境檢查櫃檯或通道,專供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核准持有人使用。是否提供這些服務,完全由當局自行決定。無論是否設有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通道,當局可要求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持有人,前往當局認為合適的地點,辦理入境檢查手續。
- 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證不得轉讓他人。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通道只限經批核的持證人本人使用。
- 申請表及附件上的個人資料,會供機管局作以下用途:
- 處理申請;
- 作研究及統計用途;及
- 供傳遞信息、資料及機管局提供的其他服務。
- 申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所提交的資料不足,申請可能不會受理。
- 申請人同意,機管局可將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向當局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及機管局轄下部門披露或傳遞。
- 除上文vii項所述的用途外,機管局不會將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用作其他用途。
- 申請人可以要求查閱或更改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申請人可以電郵至 「香港國際機場訪港常客通道」負責人 (電郵地址:fvc@hkairpor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