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職權範圍
有關外界稽核
| 1. | 就外聘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審批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 |
| 2. | 按照適用的標準,審視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以及在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核數範疇及匯報責任。 |
| 3. |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
| 4. | 監督機管局與外聘核數師的關係,每年與外聘核數師最少舉行兩次會議,審閱外聘核數師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或外聘核數師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並確保機管局作出適時回應。 |
有關財務匯報及管理
| 5. | 監察財務報表、年度報告、年度帳目及半年度報告是否完整,以及在有關文件提交董事會前,審視其中所載有關財務匯報的重大意見,特別針對以下各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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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審議財務報告所反映的任何重大事項,以及財務匯報職能或核數師提出的事宜。 | ||||||||||
| 7. | 就年度預算、按年更新的五年財務計劃,以及機管局的融資策略,包括在預算期內資本開支的擬議融資計劃及現有借貸的擬議再融資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
| 8. | 比照年度預算與收益及開支,以及庫務活動的帳目,以審視機管局的營運業績。 | ||||||||||
| 9. | 審視機管局的庫務及財務管理政策及策略。 | ||||||||||
| 10. | 就機場收費及其他定價及收費政策,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
有關內部監控
| 11. | 確保管理層已制定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並確保財務匯報職能的資源充足、員工資歷及經驗符合要求。 |
| 12. | 審視機管局的內部監控,包括財務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
| 13. | 監督機管局的內部稽核職能,確保內部稽核師與外聘核數師彼此協調,並審議內部監控事宜的主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 |
| 14. | 定期檢討機管局的內部舉報政策,確保已作出適當安排,就舉報個案提出的關注事宜,進行公平獨立的調查,並根據既定政策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 |
| 15. | 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出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所載事宜,在適用於機管局的情況下,向董事會匯報。 |


